北京市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学生优抚待遇《摘要》

发文时间:2007-10-18
 

1、对高等学校自愿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一年内;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2、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如确有必要转换专业的,由学校研究确定。
3、对退役后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所在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课程,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学校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确定其该课程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4、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复学时,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5、应征入伍学生入伍后,已交的当学年学费由学校全额返还。
6、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回原学校复学,适当减免原学制内的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7、应征入伍学生服现役期间内因公伤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复学后免交学费,并由学校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8、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原本科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原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可免试转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市教委负责协调安排。
9、应征入伍学生入伍后,部队在选取士官、直接提升军官,以及复学毕业后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等方面给予优待。
10、应征入伍学生入伍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五部文件规定,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给予优待(北京市确定优待金为1万元/年)。
11、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五部文件规定,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12、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13、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14、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由学校安排复学。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
152001年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应征入伍的,按本文件精神执行。